投贷联动来了!《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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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再为创业者送出大红包! 同时投贷联动也有了明确的落脚点: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虽然具体细节仍然在指定讨论中,但并不妨碍各地具体试点银行和试点地区在特定领域的推广。
以下来源:中国政府网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印发《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提出促进众创空间专业化发展,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
此前,李克强总理曾多次强调,全国各地蓬勃兴起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创新驱动战略的具体化支撑。而众创空间则进一步打破了专业界限,以及工业和服务业等传统划分界限,促进了分享经济和共享经济,其中孕育着“新经济”样态。2月3日,李克强总理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部署建设双创基地发展众创空间,加快培育新动能。
如今,政策落地,众多创业者迎来新利好。
国务院将在哪些重点产业发展众创空间?又都有哪些重点任务?政策支持力度将有多大?方向和态度已经明确。具体怎么做?中国政府网新媒体为你梳理──
2、鼓励科研院所、高校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充分利用大学科技园、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等创新载体,建设以科技人员为核心、以成果转移转化为主要内容的众创空间,通过聚集高端创新资源,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型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3、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和双创基地。依托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等试点建设一批国家级创新平台,推动各地发展各具特色的双创基地。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区、农业科技园区等要结合国家战略布局和当地产业发展实际,发挥重点区域创新创业要素集聚优势,打造一批具有当地特色的众创空间,与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及产业园等共同形成创新创业生态体系。
4、加强众创空间的国际合作。鼓励龙头骨干企业、高校、科研院所与国外先进创业孵化机构开展对接合作,共同建立高水平的众创空间,鼓励龙头骨干企业与国外创业孵化机构合作建立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引进国际先进的创业孵化理念,吸纳、整合和利用国外技术、资本和市场等资源,提升众创空间发展的国际化水平。大力吸引和支持港澳台科技人员以及海归人才、外国人才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在居住、工作许可、居留等方面提供便利条件。
2、落实促进创新的税收政策。众创空间的研发仪器设备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按照税收有关规定适用加速折旧政策;进口科研仪器设备符合规定条件的,适用进口税收优惠政策。众创空间发生的研发费用,企业和高校院所委托众创空间开展研发活动以及小微企业受委托或自身开展研发活动发生的研发费用,符合规定条件的可适用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研究完善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符合规定条件的众创空间可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
3、引导金融资本支持。引导和鼓励各类天使投资、创业投资等与众创空间相结合,完善投融资模式。鼓励天使投资群体、创业投资基金入驻众创空间和双创基地开展业务。鼓励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设立天使投资基金,支持众创空间发展。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试点地区探索为众创空间内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服务,与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试点投贷联动。支持众创空间内科技创业企业通过资本市场进行融资。
4、支持科技人员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高校、科研院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有关规定,落实科技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政策。对本单位科研人员带项目和成果到众创空间创新创业的,经原单位同意,可在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与原单位其他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等级晋升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权利。探索完善众创空间中创新成果收益分配制度。对高校、科研院所的创业项目知识产权申请、转化和运用,按照国家有关政策给予支持。进一步改革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使用制度,使之更有利于激发广大科研人员的创造性和转化成果的积极性。
5、调动企业参与众创空间建设的积极性。企业建设众创空间的投入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国有企业对众创空间投入较大且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适用有关科技创新考核政策。充分利用淘汰落后产能、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形成的闲置厂房、空余仓库以及生产设施,改造建设众创空间,鼓励企业通过集众智、汇众力等开放式创新,吸纳科技人员创业,创造就业岗位,实现转型发展。
6、促进军民技术双向转化。大力推动军民标准通用化,引导民用领域知识产权在国防和军队建设领域运用。军工技术向民用转移中的二次开发费用,符合相关规定条件的可以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在符合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对向众创空间开放共享的专用设备、实验室等军工设施,按照国家统一政策,根据服务绩效探索建立后补助机制,促进军民创新资源融合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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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3天前央行联合八部委发布的文件,逐条解读央行等八部委《金融支持工业若干意见》
点评作者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未经授权,欢迎个人转发,谢绝其他媒体,公众号和网站转载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总体几点,金融支持工业,在此大框架下,其实并没有实际落地的细节,后续一行三会或有政策调整落地细节。笔者这里只是对可能调整的政策细节稍作梳理。
再简单点,也可以认为银行需要负责国家战略大局,到了银行需要以讲原则将大局的时候了。
工业是国民经济的主导力量,是实体经济的骨架和国家竞争力的基础,是稳增长、调结构、转方式的主战场,也是创新的主战场,对经济发展全局至关重要。金融与实体经济、特别与工业是利益共同体,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用好和创新金融工具,服务好实体经济和工业增效升级,是壮大和发展金融业、防范金融风险的根本举措和重要内容。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为进一步增强金融服务能力,突破工业转型发展面临的融资难、融资贵瓶颈,加大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的支持力度,推动工业去产能、去库存、去杠杆、降成本、补短板、加快工业转型升级,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货币信贷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货币金融环境
(一)着力加强金融对工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支持。综合运用多种流动性管理工具,完善宏观审慎管理,加强预调、微调,保持流动性水平适度和货币市场稳定运行,引导货币信贷平稳增长。创新金融支持和服务方式。加强和改进对企业兼并重组、不良资产处置的力度和效率,积极稳妥推进工业化解过剩产能和库存。继续整顿金融服务乱收费,指导金融机构合理确定利率水平和收费项目,加大对不合理收费的查处力度,降低企业融资成本和债务负担。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补齐工业软硬基础设施短板,提高企业创新发展能力,为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创造有利条件。
解读:前半段主要是对银行的支持,即央行流动性需要给足,这样才能为银行服务工业提供足够基础货币。但如何保持流动性适度,央行的思路是仍然维持创新货币工具,以利率走廊防范流动性波动,还是松口降准一事仍然难料。
整顿收费每年多部委发文的一个必选项,这是发改委对银行业为数不多处罚权之一,同时也是解决舆论对银行讨伐的“良方”,其实银行的苦只有银行人明白。
(二)落实差别化工业信贷政策。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重大技改、产业升级、结构调整项目目录,进一步完善信贷准入标准,加大对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产业技术改造和转型升级等的支持力度。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中长期贷款投入,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重大技术装备、工业强基工程等领域的支持力度。制定出台金融支持制造强国建设指导意见,推动金融业全方位服务“中国制造2025”。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前提下,适当降低新能源汽车、二手车的贷款首付比例,合理扩大汽车消费信贷,支持新能源汽车生产、消费及相关产业发展。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坚持区别对待、有扶有控原则,对钢铁、有色、建材、船舶、煤炭等行业中产品有竞争力、有市场、有效益的优质企业继续给予信贷支持,帮助有前景的企业渡过难关。支持工业企业积极稳妥化解产能过剩,对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未取得合法手续的新增产能建设项目,一律不得给予授信;对长期亏损、失去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僵尸企业”,或环保、安全生产不达标且整改无望的企业及落后产能,坚决压缩退出相关贷款。制定银企对接行动方案,积极推动银企信息对接工作。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
1、对传统产业的区别对待支持,其实也不是新鲜内容,早在《关于银行业进一步做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5]25号):按照区别对待、有保有控的原则,加大对产能过剩行业兼并重组、转型转产、技术改造等环节的信贷支持,促进化解过剩产能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
或预示目前监管体系里诸多针对两高一剩限制的突破,从传统信贷,到银行理财,到委托贷款等等或都将面临调整。资金投向无需在遮遮掩掩,说清楚是两高一剩行业内有竞争力有市场有竞争优势即可。
2、对于二手车贷款首付比例主要受到《汽车贷款管理办法》约束,“贷款人发放自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80%;发放商用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70%;发放二手车贷款的金额不得超过借款人所购汽车价格的50%。”
3、对僵尸企业其实也没有明确定义,相信每个地方政府都尽量否认本地产能过剩企业是僵尸企业,这或需要金融机构通过市场化手段对企业债务风险处置或化解债务风险,政策层面配套措施可能包括今年将出台的《企业金融债务重组管理办法》为化解不良资产和债务重组提供更多渠道,也体现了本次会议突出的银行业资金支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举措之一。以及建立互助基金等措施防范中小银行个体风险。
(三)加快工业信贷产品创新。引导金融机构紧密结合工业创新,加快发展支持工业领域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深入挖掘工业增长潜力,积极培养工业发展新动能。积极支持工业领域“互联网+”行动,促进传统产业、大企业与市场迅速对接,实现工业制造企业和网络融合,着力改造工业发展传统动能。大力发展能效信贷、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贷款、排污权抵押贷款、碳排放权抵押贷款等绿色信贷业务,积极支持节能环保项目和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发自主品牌、商标专用权等企业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支持消费品领域自主品牌建设。支持开展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代偿补偿等业务。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工业领域大众创业、大众创新、工业领域互联网+,将之前互联网领域的新名词叠加,说白了,换个方式换个名头要求银行放贷。
(四)改进工业信贷管理制度。支持金融机构在有效管控风险的前提下,落实好无还本续贷、循环贷款等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降低小微企业“过桥”融资成本。对资金周转出现暂时困难但仍具备清偿能力和市场竞争力的大中型企业,可在做好贷款质量监测和准确分类的同时,通过调整贷款期限、还款方式等贷款重组措施,缓解企业债务压力。推动行业主管部门进一步明确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方向,强化目录管理、标准管理等手段的约束力,提高“白名单”、“黑名单”的参考价值。加强金融机构同业沟通协调,积极开展联合授信,保持对工业企业的合理授信规模。
所谓无还本续贷,在2014年7月份银监会就已经出台了具体细节执行措施,《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大致需要银行提前给企业做信贷审核和授信,贷款到期无需还本直接展期,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这里并无新的举措。
二、加大资本市场、保险市场对工业企业的支持力度
(五)加大工业企业直接融资的支持力度。支持符合“中国制造2025”和战略性新兴产业方向的制造业企业,在各层次资本市场进行股权融资。鼓励工业企业扩大发行标准化债权产品,替代其他高成本融资方式。对运作规范的工业企业,在完善偿债保障措施的基础上,支持其发行公司信用类债券用于调整债务结构。扩大公司信用类债券发行规模,拓展可交换债券、可转换债券市场。积极发展绿色债券、高收益债券、绿色资产证券化等创新金融工具。
债券市场扩围,提高直接融资,过去3年来一直倡导。具体落实层面看,主要从企业债、公司债、非金融企业融资工具三个券种看其债券发行募集资金用途上是否允许用于偿还发行人银行贷款、信托贷款等。
1、企业债:2008年《关于推进企业债券市场发展、简化发行核准程序有关事项通知》(发改财金[2008]7号)就规定,用于调整债务结构的,不受特点比例限制,但企业应提供银行同意以债还贷的证明;
2、公司债:无明确约束,只是说如果用于偿还银行贷款的,要披露偿还金额和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3、主体信用等级不低于AA,且债项级别不低于AA+的债券,允许企业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偿还银行贷款和补充营运资金。
6月19日,发改委进一步发布《对发改办财金[2015]1327号文件的补充说明》(发改电[2015]353号),进一步落实国办发[2015]40号文的精神
(六)提升各类投资基金支持能力。加快组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积极运作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和先进制造产业投资基金,发挥财政资金的放大效应,吸引社会资本积极参与,鼓励地方加大投入,支持种子期、初创成长型中小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加快发展。优化专项建设基金投向,支持有助于传统产业加快转型升级的重大技术改造工程和培育新经济增长点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发展工程等,继续支持增强制造业核心竞争力等转型升级项目。探索为企业创新活动提供股权和债权相结合的融资方式。
(七)稳步推进资产证券化发展。进一步推进信贷资产证券化,支持银行通过盘活信贷存量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推进住房和汽车贷款资产证券化。在审慎稳妥的前提下,选择少数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加快推进应收账款证券化等企业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盘活工业企业存量资产。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明确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
1、资产证券化盘活信贷资产已经喊了两年,具体也落实了不少措施,全面打通各个环节的审批制限制,落实备案和注册制;放宽额度;银行发起人资本占用也稍做调整减轻资本压力。
2、关于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话题极具争议性。在目前的信贷资产证券化监管框架中并没有明文制度性限制不得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
2006年-2008年国内主要有资产管理公司进行过不良资产证券化,不过都是跨境转让。2008年金融危机爆发,信贷资产证券化全部叫停,不仅仅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目前信贷资产证券化对基础资产明确约束的主要是三部:2005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监督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5年第3号);2012年央行和银监会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扩大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2]127号);2008年银监会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这三部法规强调基础资产的稳定现金流,和部分产业政策的倾向。2008年因为国外资产证券化及再证券化中涉及大量不良资产引发的金融风险,银监会特地强调不良资产作为基础资产时候要做好违约风险和信用(经营)风险的分散和信息披露工作。
但最近的宏观形势和银行资产资产质量逼迫管理层考虑如何为银行解困。为缓解当前经济压力,鼓励银行信贷投放,激励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是当务之急;而银行惜贷可能迫于多重考虑,比如之前的存贷比(全国人大启动单条修改法律的程序,存贷比于去年10月1日正式取消);显然不良资产问题影响银行多重监管指标(本文后面将详细分析处置不良资产怎样改善银行监管指标),所以成立省级资产管理公司以及开放不良资产证券化等都是为银行解忧途径。往下一个层面,从银监会和央行监管层态度看,从2015年5月,开始央行和银监会先后多次表态支持不良资产证券化,认可能够拓宽商业银行处置不良贷款的渠道,加快不良贷款处置速度,有利于提高商业银行资产质量。同时,通过这种方式能够更好地发现不良资产价格,有利于提高银行对于不良资产的回收率水平。
3、对不良资产处置,重点提及"不良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资产收益权转让试点"对此业界呼声颇高。但是不良资产由于其风险特征,对信息披露和估值要求更高,最为资产证券化最核心要素的"稳定现金流"不确定性较普通资产支持证券更高。所以不良资产证券化笔者认为更多是市场基础而不是法规障碍。此外从资本计提角度,按照目前规则, B+及以下风险权重为1250%,不良资产证券化自留比例如果较高的情况下也对资本形成一定压力。
此外在林华许余洁黄长清、李耀光在《金融会计》2015年12期发表的《中国开展不良贷款证券化的相关思考与建议》提议过PE公司+资产管理公司作为发起人模式进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讨论。从目前法规层面仍然需要对社会资本批量处置不良资产,以及非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打破"自行处置不得转让"的法规体系约束。
(八)不断提高工业保险服务水平。深入推进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保险补偿机制试点工作,研究将新材料、关键零部件纳入首批次应用保险保费补偿机制实施范围。推动保险公司尽快开发出更符合新能源汽车风险特征的专属保险产品。扩大中国保险投资基金对工业转型升级项目的投入。鼓励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加快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等资产管理产品创新,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等提供资金支持。
三、推动工业企业融资机制创新
(九)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融资。加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建设,改进完善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特许经营权项下收益权质押、合同能源管理未来收益权质押、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存货和仓单质押等登记服务。推动更多供应链加入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平台,支持商业银行进一步扩大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建立应收账款交易机制,解决大企业拖欠中小微企业资金问题。推动大企业和政府采购主体积极确认应收账款,帮助中小企业供应商融资。
目前动产融资统一登记放牧,应收账款和融资租赁质押登记主要央行征信部门负责。
(十)探索推进产融对接融合。支持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集团设立财务公司。探索开展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延伸产业链金融服务试点。支持大企业设立产业创投基金,为产业链上下游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积极稳妥推进投贷联动试点,有效防范风险,支持科技创新创业企业健康发展。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目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准入,主要依据:
《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2015-06-05)
第六条至第十六条规定了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法人机构准入的设立条件及出资人要求。
新办法: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
旧办法:银监会令2007年第13号
对于开业决定,新办法完全下放给了拟设地银监局,审查申请材料的期限与之前一样。相应的,如要延期开业,在递交开业延期申请上也由原来的银监会审批改为拟设地银监局,但延期次数和延长期限不变。这样大幅度简化了资格准入审批流程。此外,新旧办法中有关筹建期的申请人、审批受理机关、筹建延期次数及延长期限均不变。
四、促进工业企业兼并重组
(十一)优化工业企业兼并重组政策环境。进一步取消或简化上市公司兼并重组行政许可及审批事项,优化审核流程,落实好分行业审核机制,提高并购重组审核效率和透明度。研究完善并购重组股份定价机制、丰富并购重组支付工具。鼓励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依托资本市场加强资源整合,调整优化产业布局,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发挥市场在兼并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引导金融机构与企业自主协商、妥善解决工业企业兼并重组中的金融债务重组问题,切实维护债权人合法权益。
(十二)扩宽工业企业兼并重组融资渠道。完善并购贷款业务,进一步扩大并购贷款规模,合理确定贷款期限。进一步推动金融机构对兼并重组工业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允许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通过发行优先股、可转换债券等筹集兼并重组资金。对于暂时困难、未来现金流有合理市场预期的工业企业,通过债务重组等多种方式有效降低其债务负担和杠杆率。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并购贷款层面,其实仍然在2015年初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号)
适度延长并购贷款期限,将并购贷款期限从5年延长至7年;适度提高并购贷款比例从50%提高到60%。适度调整并购贷款担保要求,将担保的强制性规定修改为原则性规定。但并购贷款仍然面临一些问题,银行层面部分因为自身对并购贷款经营或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5%。
上述部分条件是否进一步放松或有所新意,笔者期待。
五、支持工业企业加快“走出去”
(十三)完善对工业企业“走出去”的支持政策。简化境内企业境外融资核准程序,鼓励境内工业企业利用境外市场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支持工业企业在对外经济活动中使用人民币计价结算,优化对外人民币贷款项目管理,鼓励工业企业使用人民币对外贷款和投资。加大出口信用保险对自主品牌、自主知识产权、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支持力度,扩大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覆盖面,对大型成套设备出口融资实现应保尽保。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从目前央行跨境办和外管局政策看,明文并没有改变其双向资金流动的畅通渠道。这里的“走出去”从资金流向上进行拆分其实包含两层含义,第一层是境外融资,资金流是从境外望境内流入,比如境外发行股票、债券和资产证券化产品。这点其实去年发改委已经做了较大努力,主要体现在去年9月份《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对境内企业境外发债和中长期商用贷款试行备案制。央行也对4大自贸区宏观审慎框架下境外融资进行了扩围(从主体到额度)。
走出去另一层含义,从资金流上看是境内流向境外,主要是境内企业对外放款,和对外投资。政策上仍然支持“合理需求”的业务拓展。
(十四)加强对工业企业“走出去”的融资支持。进一步提高“两优”贷款支持力度,支持生产型海外项目建设。鼓励中国企业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境外项目合作。推动工业企业用好“外保内贷”政策,支持“走出去”企业以境外资产和股权、矿权等权益为抵押获得贷款。支持国内工业企业与“一带一路”国家及产能合作重点国别企业开展多方面合作。
六、加强风险防范和协调配合
(十五)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积极稳妥做好“僵尸”企业信贷退出,维护银行信贷资产安全。充分发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作用,建立健全部门间联合惩戒机制,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和“恶意脱保”企业、个人形成强有力约束。督促银行用足用好现有核销政策,加快核销进度,做到“应核尽核”。落实好贷款损失税前扣除政策。完善不良贷款处置的市场主体准入、组包项目及户数等政策。进一步发挥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参与企业破产重组和债务处置中的作用。各级金融监管部门要完善风险监测体系,督促金融机构提高风险管控能力,及时处置化解风险隐患,同时注意处置风险的风险,坚决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金融监管研究院 孙海波:对不良资产处置的未来改革方向做了大致定调,贷款损失准备睡前扣除政策,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准入问题都是业内非常关心的核心点。目前批量不良资产处置仍然局限于4+18资产管理公司,尤其是对10户以上的批量组包无法走社会企业参与模式(部分可能走主合同+批量独立子合同模式绕开限制,但毕竟仍然面临合规和操作风险)
(十六)加强协调配合。对集中度较高的重点行业,明确优质骨干企业名单,通过引导金融资源集中支持,确保行业稳定发展。通过严格实施技术标准、环保标准等措施,加快推动不符合行业规范的企业主动升级或加快退出,促进金融资源有效配置。研究加大对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的财税政策支持力度,为金融支持工业稳增长调结构增效益提供适当的正向激励。明确地方人民政府在维护金融债权方面的责任,为金融机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解除后顾之忧。
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会同所在省(区、市)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银监会、证监会及保监会派出机构将本意见迅速转发至辖区内相关机构,并做好政策贯彻实施工作。
2016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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